失實陳述|睇樓被問凶宅「有無古靈精怪」 地產代理答「沒有」須賠訂
發布時間: 2024/09/16 13:31
最後更新: 2024/09/16 14:02
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8個月收到11宗有關地產代理的投訴,比去年同期少4宗,其中一宗涉及地產代理並無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,最終須賠償訂金予買家。
消委會表示,涉事買方在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,曾經諮詢地產代理「有無古靈精怪」 及「無嘢唔妥呀嗎」,得到「沒有」的回覆。
不過,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,於是決定終止交易並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。法官認為地產代理協議訂明,代理須為買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,該條款隱含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,當買方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有否發生「古怪」事情時,地產代理應作出合理查詢才答覆,而非回答「沒有」。最終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。
作失實陳述時業主在場 須撤銷交易並退回訂金
另一宗案例涉及地產代理安排買方視察一套連花園的村屋,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,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。法庭除判定地產代理行為構成失實陳述外,同時指出由於在視察物業時業主亦在場,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,因此業主同樣作出失實陳述,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。
消委會分析案例指,若地產代理作出失實陳述,業主是否需要為此負責一切要視乎涉案事實;地產代理若未獲賣方授權而作出失實陳述,消費者未必可以撤銷交易,只能「撻訂」或完成交易,再向地產代理追討損失。消委會提醒,追討過程涉及龐大費用和複雜法律程序,籲消費者在物業交易過程中格外謹慎,核實地產代理的陳述及資料來源,有需要時尋求獨立法律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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